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杨晓莉、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
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昆明世博园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拟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在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20 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6,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
大会规则》第 6 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88839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