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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Solton & Partners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索通(2007)第 MY122801 号

致: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重庆建设
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07 年 1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07 年 12 月 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Solton & Partners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登了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
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 11:00 时在重庆建设摩
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余国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均符合《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内
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身份
证明、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等
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股份为
355,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其中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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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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