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doc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中,都是重点和难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理念是基于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要作出准确的纳税调整,必须思路明确: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三章后续计量的条款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一致,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等因素。
税务处理
与投资损益相关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等。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发现,税法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有所偏离,同时也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日,既没考虑这些分配的利润是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间,又不考虑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款项。
,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部分属于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与税收规定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能让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权益法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要相应地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因此,这一部分也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确认为当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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