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1红【】号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协
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协议签署地: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协议,并遵照执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生产(工作)所需要的劳务人员,乙方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派遣的劳务人员岗位、人数等依照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确定。
第三条乙方依据甲方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的人数和工作时间,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劳务派遣”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单位(甲方)依据用工单位(乙方)的需要及条件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监督,并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
2、“劳务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经用工单位同意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3、“劳务派遣单位”是指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从事劳务而获取经济收入的企业法人组织。在本协议中特指甲方。
4、“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是指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载明用工需求具体量化标准等内容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工作)岗位、岗位胜任能力资格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劳务人员劳务费用(报酬)标准等。
5、“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抵抗的客观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行动、内乱、暴乱、封锁或禁运、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洪水、风暴等。
6、“规章制度”是指用工单位就其生产工作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纪律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方面依法制定的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类似规定。
7、“劳务使用期”是指劳务人员依照本协议约定在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时限。
8、“关于劳务派遣费用付款确认函”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用工单位出具的应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的函。该函可作为本协议附件,载明应计劳务派遣费用的劳务量、计费单价、总价等内容。
9、社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和费率计算的应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该费用的缴纳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具体由甲方办理。
10、劳务人员劳务费用(报酬):是指被派遣的甲方劳务人员在乙方从事工作所应获得的劳务报酬。甲方指定由乙方代为发放。
11、劳务派遣服务费: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每月按其所使用劳务人员的人数和收费标准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协议目的
第五条本协议的目的是:
1、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揭示乙方与劳务人员之间不具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依约合法免除乙方的相关责任如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等诸方面的具体责任。
2、甲方通过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并对劳务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意义上劳动用工管理,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
第三章 声明与保证
第六条一方向他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自签署之日:
1、该方系依法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劳务派遣许可证(或职业中介许可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文件,具有经营与本协议相应业务的全部权利。
2、甲方指定株洲分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导致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该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劳务人员的派遣方式
第七条派遣岗位、人数
1、乙方接受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劳务人员工作内容或岗位等;派遣劳务员工人数以乙方书面确认文件为准,具体见每月乙方提供的花名册。
2、甲方承担对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义务。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由乙方根据需求自行决定劳务人员人选。
第八条乙方需要劳务人员时向甲方出具《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该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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