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2025年案例: 从一起CIF合同拒付案看“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在实 … 】是由【小屁孩】上传分享,文档一共【4】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2025年案例: 从一起CIF合同拒付案看“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在实 …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案例:从一起CIF合同拒付案看“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在实务中的应用【概要】某年某月山东德州××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男式套装一批,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伦敦,信用证结算。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提供全套的海运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补充条款中增列“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于是××公司办妥将货物陆运到香港再转海运到伦敦的运输手续后,提交收妥待运格式联合运输提单向开证行收汇,遭开证行拒付,原因为提单上未作“已装船”批注。××公司只好改用其它方式收回了货款。【案情】1999年2月10日山东德州××公司省(以下简称H公司)与英国PQ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一份出口男式套装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伦敦;装运期为1999年4/5月,允许转船;结算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1999年3月20日H公司接到ND银行开来的以英国PQ公司为开证申请人、以H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提供全套的海运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补充条款中增列“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H公司对信用证进行了审核,未发现与合同不符之处,于是1999年4月5日办理运输,先将出口货物通过铁路运输由山东德州站运往香港,再由香港转海运到英国伦敦。H公司办妥货物出运后,于1999年4月10日向银行提供了收妥待运格式联合运输提单及其它信用证所规定的全套单据收取货款。但单据传到英国ND银行,却遭到其拒付。原因是提单上未作“已装船(ONBOARD)”批注。H公司向开证行提出异议,信用证既然订明“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开证行就应该接受卖方提交的收妥待运格式的联合运输提单。ND银行答复:信用证上规定的贸易术语是CIF,根据《INCOTERMS1990》规定,CIF条件下卖方提供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对此H公司向通知行咨询。经研究认为,尽管在《INCOTERMS1990》中,对CIF术语下1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文天祥的提单未明确规定是“已装船”提单,但却明确规定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因此CIF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只能解释为“已装船”提单。H公司在很难找出强有力的为自己辩护的理由的情况下,只得改用其他结算方式收取货款。侥幸的是英国进口商的信誉还好,最终收回了全部货款,但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分析】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是选用的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不配。如果本案例中选用“货交承运人”CIP贸易术语,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提这醒我们实务工作者,应该摆脱老的习惯束缚,结合不同的运输方式,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在过去的贸易实践中,我们习惯选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FOB、CFR、CIF),在以单纯海洋运输占主要方式的时代,确实如此。但随着世界航运业技术的快速进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越来越显得不能满足货物运输方式的要求,为此发展起来的“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FCA、CPT、CIP)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质上“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FCA、CPT、CIP)是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FOB、CFR、CIF)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FCA对应FOB、CPT对应CFR、CIP对应CIF,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风险与责任的划分有较大区别。下面在对两组贸易术语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看一下“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相对“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的优势所在。1、风险划分问题。“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中的风险转移是以“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实务中很难确定真正的划分点,因而通常当卖方最终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以后,才算真正将风险转给买方。采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时,如果货物采用集装箱或其他装船方式(滚装、传送带等),一旦双方就风险承担问题(如发生货损、货差)发生争执时,举证的困难就加大了。而“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在该组术语下,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一切风险转移以承运人为界,承运人这个概念很宽泛,同时交货地点选择也很灵活,可以选择距离最近最方便的承运人经营场所。卖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约后,只需通知买方“货物已交承运人保管”即可。当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提交诉讼或仲裁时,使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的卖方只需提供货物已交承运人照管的证明即可免于承担随后的风险责任。2、缩短出口方的出单时间。“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下,只有当卖方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在指定港口装船之后取得清洁提单,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才能制作单据向进口商收2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款。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下,卖方可以只提供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证明即可,即使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了需提交运输单证,情况也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不同,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下的运输单证不必等到货物装船以后再签发,因而出单日期相应提前。但对进口商来说,付款与到货之间的间隔可能会较长,因而会增加资金占压时间,并且还要承担较大的利息损失。3、加快出口方收汇速度。根据我国现有情况,“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下比“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下出口方拿到单据要快几天甚至十几天,出口方提前议付、收汇对于减少资金占压、利息支出、加快资金周转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防止方因买市场行情变化而引起付款纠纷。4、增加双方贸易机会。因国际上货运承运人多为有一定规模的跨国企业,由他们安排全程运输,比由卖方或方买逐个联系效率更高,且“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如果进口商国内有完善的交通网络,很容易实现“门到门”服务,整个交易过程方便快捷。而采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仅限于通过海洋运输方式时使用比较方便,因而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国际货物卖的买空间范围。综上所述,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之所以给贸易双方带来益处,是因为它能把现代科技进步引起的交通通讯服务改善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使商品交易变成一条更直接更高效的链条。在本案例中,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从CIF贸易术语规定的卖买双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点来考虑,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是以船舷为界,而在该合同下运输方式并非单纯的海洋运输,从中国某地陆运到香港装运到船上,未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假设H公司按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尽管可以安全收汇,但其间的责任增大,且收汇时间也会加长。如果在该合同下,选用的贸易术语不是CIF而是CIP,风险和费用就可以从中国山东德州将货交承运人后转移给买方,并提供收妥待运格式的联合运输提单向开证行收取货款。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4
2025年案例: 从一起CIF合同拒付案看“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在实 …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