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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来自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
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 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一体化观念根深蒂固。人们似乎往往将家庭整体的价值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生命之上。
,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这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在城市,大量女职工面临下岗问题。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这部分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下降可能直接波及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甚至引起婚姻家庭的失衡。
另一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某些男性由于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收入减少,因而心理失衡,往往在家中依仗自己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在自己的“权威”与“价值”,求得心理平衡。
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
'不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外因
,我国的援助机构不健全,服务时间短,实际参与实践解决的少,即使着手处理也多为只做表面的调解工作。因此,令受害者觉得“投诉无用”。 除以上原因外,笔者认为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原因还有:、性情粗暴。、。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 。
一。 。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论文 (三)由有关组织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提供帮助 (四)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五)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意识的开化,家庭暴力比过去更多的暴露出来,从而更大程度的引起社会的关注。美国的一位学者提出:“沉默、放弃和漠然就是默许和接受家庭暴力,反之,认识、承认和关注则表明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它的必要性。”因此,面对家庭暴力这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有效途经,不断探索,共同致力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我们都应深刻地认识到,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
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
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在处理涉及儿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
第六条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 亲属
第七条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第八条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双方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第九条
血亲是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
亲等,是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二)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第十一条
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姻亲包括:
(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姻亲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
第十二条
下列亲属为近亲属:
(一)配偶;
(二)四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三)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在扶养关系上视同近亲属。
第十三条
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规定。
亲属在其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抵触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自然人均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条件,始得结婚。
第十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七条
无配偶者,始得结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相互间不得结婚:
(一)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
(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四亲等以内的直系姻亲。
拟制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扶养关系终止后,亦不得结婚;但养子女与收养方的旁系血亲辈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的人,应当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建议,决定是否结婚。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十一条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相互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符合本章各项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成为有效婚姻。
第二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十三条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准用本法关于公同共有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问题,适用本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因欺诈、胁迫而结婚;
(二)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时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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