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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精选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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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你单位工伤职工xxx的家属向我局提出的工伤待遇补偿申请,经审查,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批准。
公司(单位)职工郭晓英(电脑号:630xxxxxx),女 该职工于02月12日死亡。认定为工伤,事故编号:164xxxxx。
经查,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社保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 (按月供养亲属抚恤金:¥)
:¥
合计:¥608, (大写)陆拾万零捌仟壹佰捌拾捌元零角零分
(如员工工伤未及时申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有供养的供养费用由工伤保险另行统一发放。)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电联无法接通,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送用人单位,一联送员工,一联社保部门留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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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¼,打印后并加盖单λ公章);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λ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属机动车事故的需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员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员工因工死亡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
(5)《死亡证明》;
(6)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8)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2、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7)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9)《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10)《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3、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5)下落不明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5、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工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λ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因工下落不明员工重新出现的,单λ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9、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λ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篇3:工伤保险待遇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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