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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件第三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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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02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它的来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身份”上。
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公民身份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2)一般学生身份
即以学生身份享有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可以区别于工人、农民等身份。
(3)特定学生身份
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小学生与大学生不同。未成年学生与成年不同。这主要是学生间的区别。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01
一方面,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服务性机构,它作为享有教育权力承担教育行政任务的重要主体,实现着国家向公众提供教育的目的。因而,二者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02
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律通过授权的方式,规定了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教学等方面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03
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具体而言,是指学校因提供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如学校向学生提供教科书、教室、图书馆、食宿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三、学生的权利
(一)《教育法》的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即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两个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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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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