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
2012年8月16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其中建筑专业有强制性条文41条,建筑设备专业有强制性条文24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卧室、起居室(厅) 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 m。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
门窗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应设置防护设施。
窗台、栏杆和台阶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应设置防护设施。
,应设置防护设施,。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安全疏散出口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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