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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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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以学 生成长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潜 能,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 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 本科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交流学生除外)。
第三条教务处主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原则;
(三)学生自愿申请原则;
(四)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原则。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新生报到后 进行,第二次在一年级结束时进行,第三次在二年级结束时 进行。
第六条 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本 班级人数的10%。
第七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如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方可 再给一次转专业机会。
(一)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 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复学学 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但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在同类 艺术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
(四)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且难以完成学业者,由所 在学院和转入学院综合评估,教务处审核后同意者。
第八条 学生(不包括新生)在同一门类下的各专业间 转专业时,可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跨门类转专业一般应编入 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学校在 生源省(市、自治区)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单科成绩 要求。
第十条面试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公安、司法类专业新 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其他专业转入要求,由学校调配到其他 专业;符合面试和体能测评要求且志愿学习公安、司法类专 业的学生(女生应执行15%的规定),允许转入公安、司法 类相关专业。
第三章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且具备专业潜质潜能;
(二)(含)以上;
(三)思想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 何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政策性专项学生;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学生;
(四)具有其他禁止性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十三条每次转专业均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并发布计划。各学院提出转专业计划(包括 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要求等)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汇 总、审查各学院转专业计划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校领导 批准后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 转专业申请;
(三)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 进行综合审查,条件相同则依据必修课绩点进行择优选拔并 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四)接收学院考核。拟接收学院按专业成立3 — 5人 的专家工作组,依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 行面试或笔试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质潜 能,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对接收学院提出的拟接收学 生名单进行复核;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教务处将复核无问题的学生名 单统一公示七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之前 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
(七)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转专 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学籍变更。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凭转专业通知单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及课程改选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 专业手续,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五章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接收学院应当在学生转入后安排好转入学生 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 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必修 课相同或相近的,转专业后可认定为相应必修课学分;其余 课程按照课程属性分别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 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 学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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