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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 牌、工作物品等其它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 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它费用),甲 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加盟金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
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 指导的费用。
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乙方均 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加盟金。
第十一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 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
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 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 用。
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 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 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特许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
三、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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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 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月结货款
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 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 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 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 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它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 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它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 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四条店址选择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
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
中心,1000米为
半径的保护范围)O
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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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 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 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 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 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 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它城市。
第十五条开店筹备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
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二、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及装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 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 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
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
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
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
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
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O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 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 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它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 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 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 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 方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 的L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 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 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 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I。甲方可在其店 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餐费), 住宿及车旅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 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 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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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 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 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 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 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 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 可为乙方店调配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L5倍支付给甲方作 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 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L5倍一次性 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它第三方承担; 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 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 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店员工之雇聘
一、为协助乙方筹备开业及维护商品品质、店面管理之统一形象,甲方可代为乙 方店筹备员工(店内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但甲方需保证其所派往人员的 技术与其职位相符合,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或拒绝接收。
二、为强化连锁体系的管理,在维持乙方正常经营前提下,甲方有权对在乙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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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调配,乙方不得拒绝。轮调人员具体调动时间 以甲方人事部所发《轮调人员调动通知书》为准。
三、乙方店就其所雇佣职员之筛选、聘雇、工作时间调配、管理、轮休、请 假、辞退、抚恤、薪资、税捐扣缴、员工福利、资遣、退休,均由乙方 自理,不得要求甲方补偿。且须符合政府颁布相关劳工法令,但人力工时应依 甲方之专业建议,以维护良好之服务品质与餐厅形象。
第十八条商品之售价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 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 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它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 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她方采购。
二、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 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 定之账户。
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 (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 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 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 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 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 内以传真或其它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 律保护。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 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 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 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 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 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 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它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 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合同。
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 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 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 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 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二十一条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 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 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它分店的正常营 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五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 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一、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 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 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 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 任。
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招全额支付甲 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它所有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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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关于教育训练
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它店 务会议。
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它 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 参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 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 术资产予她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 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 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 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 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O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它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 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 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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