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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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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质押融资方式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收费权质押是质押融资的一种形式,指的是把债权人的收费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债务人向质权人支付的费用便成为还款来源。然而,收费权质押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 收费权定性问题
首先,收费权质押的定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目前国内外对收费权质押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收费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因此可以质押。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美国的《商法典》和《收费权法》的规定,这两部法律都把收费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者权利包括货款以及其他可以转让的债权”,可以质押收费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费权是一种公共财产,并不存在产权,不能质押。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意大利学者Carnelutti的理论。他认为,公共财产是指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财产,如城市公路、公共广场、学校等。按照他的观点,收费权也属于公共财产,不能归属于任何个人或企业的所有权,因此,不应将收费权作为财产权来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收费权包含财产权和行政权两个方面,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收费权的调整、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行为,就不能归纳为财产权,不能质押。但是,如果收费权的调整、管理和监督属于市场经济活动,就可以归纳为财产权,可以质押。
二、 行政垄断问题
其次,收费权质押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行政垄断问题。因为很多收费项目都是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并且这些收费项目的设置和金额都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这种行政垄断的局面,一方面导致了收费权质押市场的不健全,另一方面也给收费权质押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行政垄断的存在,会影响质押权人对收费权的价值判断,降低了收费权质押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而且质权人在选择收费项目时,也会受到政府审批和监管的影响,进一步限制了收费权质押市场的发展。
三、 司法保护问题
最后,收费权质押在司法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收费权质押的权益保护主要依靠司法救济手段。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收费权质押的司法保护还比较薄弱。
首先,我国的收费权注册制度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权的权属、范围和期限等问题,因此在事实争议的情况下,质押权人的收费权质押很难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其次,收费权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比较繁琐,收费权质押人需要先行证明自己具有收费权,然后才能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这会导致时间和成本的双重浪费,限制了收费权质押人维权的效果。
结论
综上所述,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虽然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为了保障收费权质押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的性质和权益,同时也要加强监管和司法保护,为收费权质押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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