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类型:政策动态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4月2日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宁波保税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保税区的实际,为加强工作站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设立宁波保税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保税区管委会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劳动人事局、经济贸易局、创业园服务中心、软件园发展中心、宁波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博管办设在宁波保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与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方式。
博管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征集博士后研究项目、联络合作工作站、发布并落实博士后招收计划、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与企业共同实施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中期及期满考核、落实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关政策等事宜。
第三章 计划确定
第五条 区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围绕高新产品开发关键技术,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报博管办。
第六条 博管办组织专家或与合作流动站联系,进行可行性论证,报领导小组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后,博管办制定招收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核准后实施。
第四章 招收和进站审批
第八条 在国内外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管办、企业会同合作流动站对拟招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
第十条 录取博士后的企业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批意见表》。博管办与合作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与企业和确定的博士后进站人员三方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协议书》。以上所有材料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在站及工作期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的博士后进站人员在全国博管办审批期间,可先行确定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待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办理正式进站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作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流动站应确定相关专业博士后合作教师作为学术指导人,企业可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同时,企业应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一年左右,由博管办和合作流动站组织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博管办和企业共同负责。
第六章 出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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