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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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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消防治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 108 号〕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治理方法》已经 2025 年 10 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XXX 平
2025 年 10 月 16 日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治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力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根底设施建设投资打算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 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治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视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到达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 5 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5 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急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八条 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藏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治理单位;
〔五〕大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治理单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急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
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依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依据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且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依据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下达的打算,通过公开聘请方式招录。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录。
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德良好;
〔二〕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安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招录。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 45 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安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把握消防员根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当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难事故;
〔二〕保护灾难现场,帮助有关部门调查灾难事故缘由;
〔三〕把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状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学问,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催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准时消退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治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 70%。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专职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依据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消防”字样或者标志图案。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
意外损害保险。
其次十条 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或者有其他缘由正常离队的,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商定,予以妥当安排。
其次十一条 参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依据规定赐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所在单位要鼓舞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其次十三条 购置消防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来回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其次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治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快速通行。
其次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赐予补偿。
其次十六条 未依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理。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马上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听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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