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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书1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6日,贵司与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向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提供一批总价值128800美元的太阳能板(SOLARMODULE)。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遂委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该票货物,双方业务往来系电话或传真联系,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该票货物现去向不明。
贵公司提供我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有(材料均系复印件):
1、贵司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运输协议(贵司单方面盖章)一份
2、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给贵司的'付款确认书(贵司予未确认)一份
3、马提单一份
4、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发票一份
5、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装箱单一份
6、海关查验通知单一份
7、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
8、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海运费)一份
9、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包干费)一份
10、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往来电子邮件一份
11、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先生电话录音书面整理材料(共五次录音)一份
贵司认为:该票货物去向不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先生涉嫌刑事犯罪、提单可能系伪造。并向我所询问该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经认真分析以上贵司提供的11份材料,提供以下结论仅供参考:
一、马提单初步断定为真(经与马真实提单人工目测对比)
二、该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根据贵司提供材料难以断定,但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作为取证方式之一。
三、该案具有可诉性。
1、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具有可诉性,但风险较高。该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需进一步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
2、对马航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之诉不具有可诉性。已过时效。
3、对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合同之诉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如贵司欲起诉,建议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
预定该案律师费及收取方式为:
1、固定数额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
2、先交1万元人民币律师费,剩余部分律师费按裁判文书、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确定数额的15%收取。
注:本所未收取任何费用,本分析仅用于供贵司案前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9月8日
法律建议书2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支行:
**作为**银行北京市分行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贵行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我们审阅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文件资料(包 括复印件)
:□身份证 □户口薄 □护照?□暂住证 □其它居留证明

□职业证明□其它证明文件
□存款证明
:□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抵押
:□房屋□银行存单□债务 □股票 □汽车行驶证 □企业投资证明人 □其他

以上文件详见附件。
二、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贷款通则》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经审查确认的'事实
依据上述法律文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申请人谈话,以及电话解有关情况,我们确认下述事实:
,性别 ,出生于年 月 日,国籍 ,(如属外埠居民是/办理外地人在京购房审批手续),符合贵行关于个人申请住房担保贷款的主体资格。
,申请 年 成 元人民币贷款。
学历,供职于 ,任 职务 ,在本岗位已 年,其职务相对稳定。
元,按目前标准,其收入能够按月支付贷款本息。
,发展商也同意为其贷款提供贵行许可的担保。
%的房款或提供相当于30%房款的建设银行存款证明,且已与发展商签署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四、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已经符合贵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具备贵行许可的有效居留身份,其年龄、学历、职业、资历等基本状况对按期偿还贷款有很大保障,具备短期和中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从审查的事实看,申请人的就业择业能力强,整体资信状况良好,在目前审查始阶段具备发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如果依法办理完毕房产的抵押登记、发展商保证等担保手续,贵行对该笔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将会更有保障。
法律建议书3
一、案情事实
20xx年4月19日饮品部一员工在公司群中公开发布因辞退产生纠纷欲诉诸法律手段解除的申明。该员工因违反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公司的辞退。针对此类事件,法务部发出以下法律建议:
二、我公司在此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未及时收集、保存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
3、我公司相应规章制度并未在新郑市总工会进行备案
4、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产生支付责任
三、法律建议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在根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待适用的规章制度能够被法院采信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要满足以下条件,且举证责任在公司:
(1)规章制度需内容合法、具体明确;
(2)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通过民主程序通过制订;
(3)有证据证明明确告知劳动者(可在培训时让劳动者对相应规章制度签字,表明已知悉);
(4)将相关规章制度向新郑总工会备案
2、收集、保存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身边书等,违纪事件所涉及的物证或拍摄存档、其他员工的证词、当事人陈述时的录音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办法。
3、必须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第一次违纪行为,实行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第一次违纪的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时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将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劳动争议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5、《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务部
20xx年4月24日
法律建议书4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张(张妻子)的委托、王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张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张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张收购赃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张于两年前在别人的劝说下,贪图私利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破旧摩托车,用于自用。被发现后主动将该摩托车交给公安机关。自公安机关掌握案件到现在,张一直在家等待司法处理。从这个案件的事实看,张收购赃物数额较小(当时并不知道是赃物,是不是赃物至今没有法定结论),且收购后系自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该情节显著轻微。对于买赃自用,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应该是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处罚的。即使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也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
二,张没有事实逮捕的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脏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设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其量刑法定量刑幅度是在三年以下,一般量刑基准刑为一年,情节显著轻微的量刑幅度可以从轻考虑。
作为张收购赃物后,主动退赃,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不羁押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其家人愿意并保证尽到监管职责,确无逮捕的必要。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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