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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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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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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01.
第一节 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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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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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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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第六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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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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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节 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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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的概念 contract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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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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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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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范交易行为。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愿,不受其他人的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
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
对双方都有利。
(4)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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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
任的标志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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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⑴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⑵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③ 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④ 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效?
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
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到,在所不问。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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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乙处。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诺了
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
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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