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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委托保证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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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委托保证合同(精选3篇)
借款委托保证合同 篇1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银行(以下称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借款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中贷款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具体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
  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保证范围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贷款人的损失和费用,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保证。
  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轻或解除。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借款委托保证合同 篇2
  委托保证人(业主,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责任保证。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自主合同约定的开工期之日起保证期限为 个月 天。)
  ,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甲方在收到承包商依据业主支付保函提出的索赔意见书后,应在14天内向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乙方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一、反担保保证金
  ,保证金按保函金额的 %交存,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之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该笔款项;
  ,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用反担保保证金优先受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甲方已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保证责任解除,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原件退回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
  ,并且乙方用反担保保证金优先受偿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责任解除,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原件退回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甲方。
  二、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另外第 项反担保。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保证反担保。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每月 %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2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向 保证人所在 法院起诉;
   向 /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委托保证合同 篇3
  保证人: 地址:
  债权人:江苏银行 地址:
  为确保债权人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币种) (大写) ,合同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保证内容
  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期限仅指贷款(各类授信业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
  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保证最高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币种) (大写) 。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除贷款(综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或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或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
  第五条 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结算方法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从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如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第六条 保证人(包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保证人或债务人任何变更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重组,以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等)。如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前其主体资格终止存在,或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后六个月内宣布其主体资格终止而导致债务人的前述还款行为无效的,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义务仍然有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义务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金额以外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删除等)而受影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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