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广告公司创业计划.doc上市公司论文: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必须从各方面加以改进,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力度。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探寻了监事会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并最终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出优化改革的建议和举措。
关键词: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进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在颁布之初即为上市公司设计了一套完备的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 而且赋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并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监督功能, 致使一些上市公司造假、违规, 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公司治理失效严重困扰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各家上市公司均依法设立有监事会,其中一些公司设有专职监事会主席,还有一些公司建立了对监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总体来说,监事会作用还是有一定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按照要求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监事会成员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决议决策过程,最大能力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表监事会意见,包括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等。表面来看,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法定义务,完成了监管要求;实际来讲,监事会制度的运行远未能达到立法的规范目的,监事会职权行使的仍不充分,监事会很难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企业,更不容易发挥其监督职能。所以有人说:监事会是上市公司
“聋子的耳朵”,是一种“摆设”,所谓“监督”只是走走过场。细细品味,这些也不无道理。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监督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制度随公司产生而产生,随公司发展而发展。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一直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虽有监督义务,却无监督实效,使得监事会在许多公司治理结构中形同虚设。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在规定上不够具体明确,大概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的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责界定的较为明显,具体工作事项有明确规定,能够落实到实际,而对监事会的职责却没有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除对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外,还要对董事会职责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而对监事会,除审议其工作报告外,其他审议事项界定较为模糊。此外,从监事会的法定权力来看,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作为公司监督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力不够明确和完整;二是被赋予的权力无实质性内容,更多的是职责和义务的要求,而缺乏权力的含义; 三是职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以上缺陷导致了监事会的权力缺乏实质性内容,也缺少基本保障。
我国《公司法》等都规定, 监事会的人员应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组成, 这就是说, 监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 股东代表、监事、董事会、经理都来自同一单位, 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奖励、晋级、工作关系等都受制于董事会或经理层,这就决定了监事会很难对董事会及经理们进行有效的监督。虽然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选举全操纵于董事会与经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只是例行公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选全操于大股东手中,由大股东来安排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事会的独立性无从谈起。
一方面, 缺乏积极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监事工作动机的强度, 取决于他对工作安排和外在报酬的心理需求的满足程度, 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 要他们独立地发挥作用是不大可能的。事实上,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和行权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不合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多少从反面鼓励了监事们从事上述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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