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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 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较复杂的合同,评审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以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 评审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二十八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给参加评审的各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各公司不得为系统外企业 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各公司拟签订融资合同的,除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审批以 外,必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各公司拟订立的国内贸易合同单个合同标的额500万 元(含)以上的,应当报集团管控部,由集团管控部组织评审。
产品购销框架协议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合同不受上款限制,集团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子公司内部组织评审。
第三十二条根据本办法须经集团公司评审的合同,各子公司应当 在自行评审后,将合同文本、评审资料、评审结果及本办法要求的其他 材料同时报送集团管控部。
第三十三条长期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若签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为业务负责人,该合同必须由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批准;若签合同的委 托代理人为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该合同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专项 委托代理的合同,一律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由总经理批准。合 同签订者和批准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维护企业利益,各合同管 理部门可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拟定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本公司对外签 约的推荐文本。各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合同文本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文本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首部,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日期、签约地 点;
(二)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 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 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秤差及自然损 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 收方法应明确;价格以双方约定价格为准;付款方式应明确、具体;违 约责任的约定应具体、明确,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清楚,法律未规 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须写清楚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 必须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的编号
集团公司合同签订部门在拟订合同文本时,要同时对合同进行编 号,格式为:
LG/XX-XX-XX-XXXX. XX
合同订立月份 合同订立年份 合同顺序号
合同类别代码
签订部门缩写。
集团公司拼音缩写
合同类别代码:
BJ——
——备件采购合同
FC———
辅材采购合同
ST——
——生铁采购合同
FG——
——废钢采购合同
JT——
——焦炭采购合同
HJ——
合金米购合同
NC——
- 耐材采购合同
FK——
粉矿米购合同
QK——
——球团矿采购合同
JK——
- 精矿粉米购合问
KK——
——块矿采购合同
SK——
烧结矿采购合同
XM——
——洗精煤采购合同
GP——
——钢坯销售合同
GC——
——钢材销售合同
TJ——
-土建合同
ZZ——
一一制作合同
AZ——
一一安装合同
ZX——
——装修合同
ZL——
——租赁合同
NG——
——能源供应合同
TD——
-土地合同
FD——
——废旧积压物资合同
YS——
——运输合同
CB——
- 承包合向
JY——
- 检验合同
LS——
万务输出合同
WJ——
一一委托加工合同
QT——
- 其它合同
合同顺序号超过两位时按自然顺序添加位数。
各子公司参照本规定,采用适合自身实际的编号办法。
第三节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按本公司规定对合 同进行统一编号。使用对方的合同编号的,在合同签订后,应当由合同 管理部门按内部格式重新给予编号。
第三十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各职能部 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可转委托 等事项,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 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四十条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约定以书 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以传真方式签署的合同,应当在条款中明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相关条款或“此页无正文”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合同签订后,相关单位和批准人在《合同评审会签表》 上签字后,该合同可以正式签订。由委托代理人在正式合同文本上签字 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除因业务有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
行政公章或以其他印章代替。
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合同 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原件。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签订标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应 当报集团管控部备案。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与合同评审有关的所有文件、 资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合同履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由合同经办部门牵头, 各部门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果出现履行不能 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一)发生合同收款或付款延迟的,应当在应收或应付期限届满后 七日内通知主管领导、财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和拟采取 的措施;
(二)如果发生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形,应当及时与对方当事人 进行协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 部门;
(三)发现对方有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合同经 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四)合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四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部门和合同经办人员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法规所赋 予的抗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书面上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遇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在对方提出因不可抗力影响其履行时, 应当及时要求其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各公司对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合同,要专人管 理、全程跟踪,及时检查该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对担保期限、担保 方式要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 同经办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当至少每个会计年度与合作对方对帐一次,并 经双方签认,确认债权债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 以及本单位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帐, 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五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
变更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和 该合同的其他关系人。
第五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经办人员要写出合同履行报告, 连同所有书面材料形成卷宗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 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 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报送集团管控部备案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将合同履行报告报送 集团管控部一份。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五十四条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当事人并进行协商,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正式签订变更合同的书面 协议。变更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本办法所称合同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对合同变更的评审,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在评 审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提交合同变更原因和变更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转让合同义务或将合同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的,应当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该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十七条 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进行变更和转让的,应当征得担 保人的同意。
担保人可单独出具同意变更或转让的书面文件,或在变更或转让协 议上签章。
第五十八条 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合同的书 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五十九条 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 严控制,立即审查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如有异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必要时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十条 对合同转让、解除的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在评审 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提交合同转让、解除原因和合同转让、解除后果 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执行,经相关单 位会审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由签订单位组织原合同谈 判单位重新会审;
(二)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 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
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而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法律规定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合同经 办部门应当及时发出督促其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函件,同时报送 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签认。
第六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或经过督促对 方当事人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纠纷由签订单位负责处理。涉及 内部其它单位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签订单位的纠纷处理工作。委托代 理人对纠纷的处理应负责到底。
签订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积极 主动地做好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以大局为重,统一意见。
签订单位应当及时对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 导,并向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通报。
合同纠纷的提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 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六十五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准绳;(二)以双 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 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 清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合情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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