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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执行异议申请书(汇编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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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执行异议申请书(汇编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xxxxxx,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恳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xx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恳求时运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运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诞生,住址:xxxx。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诞生,住址:xxxx。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异议事项:xxxx法院(xxxx)xxxx
  事实与理由:
  xxxxx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x法执二字第x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何xxxxx,女,xxxxx年xxxxx月xxxxx日生,居处:xxxxx,现无业。
  恳求事项:恳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x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xxx年xxxxx月xxx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其次、柴某与王某之间始终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值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xxx年xxxxx月xxx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xxx年xxxxx月xxx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x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状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托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接着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依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全部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接着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赐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当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当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纳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峻违反法律规定,故恳求马上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其次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其次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精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申请恳请贵院仔细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感谢!
此致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居处:XXXXX,现无业。
  恳求事项:恳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全部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供应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其次、柴某与王某之间始终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值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xxxx市xxxx区,电话号码。
  恳求事项:
  xxxx汽车是申请人运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恳求法院撤销对x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xxxx年xx月xx日因为生意须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状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始终运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始终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始终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始终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运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恳求贵院马上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8
  复议申请人刘xxx,男,20xx年6月5日诞生,汉族,xxx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xxx县xxx乡xxx村xxx组。
  复议申请人刘x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的确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需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见恳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x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状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状况下结案。
  3、刘x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情愿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其主体应当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干脆按原来的状况复原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有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峻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始终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支配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值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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