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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务人员对照检查材料(共7篇)-大文斗范文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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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一、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调取帐本:税务局(分局)局长以前会计年度、开付清单不能是收据、3个月内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检查银行: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送达程序存在问题。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3分)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25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25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一)2025年4月6日,某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在4月21日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15内缴纳税款5,600元。该企业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稽查局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稽查局长当机立断,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3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扣押其家俱成品若干件,价值30,000元,并运至稽查局存放。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稽查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稽查局将其中5,600元抵缴税款,余款在5月10日返还给该企业。
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扣押商品(家俱)明显超过税款。
第三,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而
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违反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
第四,税务所不应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卖。
第五,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逾期归还余款。
(一)2025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25年至2025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25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
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各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
第2篇:编办人员对照检查材料
对照检查材料
(2025年6月)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按照市委的要求,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积极开展查摆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自1998年参加工作以来,本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学习掌握党的宗旨、政策和各项纪律。2025年12月,加入党组织后,积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作为,履职尽责。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得到了提高。能够认真学习和运用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积极将理论知识与业务实际相结合,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但对照党章和领导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主动性不强;二是运用政治理论来指导工
作能力不强。
(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中央“八项规定”等各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出台后,个人坚决拥护并认真执行。但离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仍存在一些需待改进的地方。主要是:从事文字材料工作时,仍然存在套话、空话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一是工作用车和办公用房情况。未配备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为合用办公室,个人平均为4平方米。
二是个人住房情况。拥有住房一套,为小产权房,2025年3月购置,位于五金公司沿街楼,面积136平方米,价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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