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01号(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
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法人客户
;
《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
;
,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
(二)自然人客户
;
,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
;
;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
第六条授信分类
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三)特别授信是指本行对达不到现有授信要求的个别客户,在按基本授信进行定量测算后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别原因给予特别的授信。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定量测算方法,测算出客户的授信限额,测算方法如下:
(一)按有效净资产保障制度测算授信额度(适用于法人类客户)
=有效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有效净资产×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负债限额×
(二)按资金运用测算授信限额
=营运资金量-他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自有流动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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