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谁贷款、谁申报、谁管理、谁处置”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审查,及时处置,减少损失。
第三条以物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财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待处理财产。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人应首先以货币形式收回贷款本息,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借款人确无能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清偿信用社债务,抵债资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可办理以物抵债,具体包括:
(一)依法行使抵押、质押权收回的资产;
(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
(三)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
(四)协议抵偿、收回的资产(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经公证)。
第五条抵债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二)易于变现和管理的资产(法院裁定受偿的资产除外);
(三)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四)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下列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1、《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2、无形资产;
3、信用社认为并报县联社认定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财产。
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各信用社对需要“以物抵债”收回贷款本息的,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以物抵债意见,填制“以物抵债意向书”(附件一),上报县联社。县联社业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并由联社主任审查同意后立项,同时通知信用社组织以物抵债的申报材料,按法院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定确认的价值,填制“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附件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及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实施以物抵债时,无需填报“以物抵债意向书”,可直接上报抵债申请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接县联社通知以物抵债立项后,应指定专人或组成小组,组织申报材料。主要材料包括:
(一)抵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抵债理由、抵债资产评估情况、抵债资产处置意见。)
(二)抵债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
(三)抵债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裁定意向书或抵债协议书);
(五)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六)抵债资产预案;
(七)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对抵债申请涉及的抵债物、抵债申报材料、抵债方式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应请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条审查权限。抵债申报材料经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查同意,主任签字后逐级上报。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联社审查;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由省联社办事处初审后报省联社审查,省联社由资产风险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核并签发审查意见逐级下发;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经主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签发审查意见逐级下发。
入账与管理
第十条各信用社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和抵债资产实物后,按审查意见认定的“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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