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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某省某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18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
(3)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李某某并无深仇大恨,双方关系尚可。案发当日,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证据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23年4月28日,因与邻居李某某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案发前,张某某曾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过两次争吵,双方关系恶化。事发当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田间地头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刺向李某某。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案发现场遗留有凶器一把,经鉴定,该凶器为张某某所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伤情鉴定报告,李某某的伤势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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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在案发当日因土地纠纷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刀刺伤了李某某。张某某在讯问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刺伤李某某,并在事后逃离现场。根据证人证言,案发现场附近有多名目击者,他们证实了张某某的行为。此外,公安机关还提取了张某某的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中未检出任何精神活性物质。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举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和伤情鉴定报告;3)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4)证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鉴定报告;6)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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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被害人李某某的纠纷源于土地边界问题,事发当日双方争执激烈,其一时冲动才做出了伤害李某某的行为。张某某强调,在争执过程中,其并未预见到李某某会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且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了攻击,并主动投案自首。张某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
(2)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律师还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悔罪态度良好,符合我国刑法对于悔罪表现的规定。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3)此外,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在案发前曾对张某某进行过侮辱和诽谤,这些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影响了案件的性质。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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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审理情况
(1)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同时,合议庭还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法传唤了证人出庭作证,并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首先,合议庭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确认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其次,合议庭审查了被害人的陈述和伤情鉴定报告,确认了被害人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并最终导致死亡。此外,合议庭还审查了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的行为,包括其持刀刺伤被害人和逃离现场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还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悔罪表现。
(3)在庭审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应当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然而,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严重,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重处罚。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悔罪,具有自首和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在案发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过侮辱和诽谤,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影响了案件的性质。最终,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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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决结果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表现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因张某某的行为死亡,且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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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定罪和量刑均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申诉。该判决已生效,并已执行。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自首和悔罪情节的从轻处罚原则。此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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