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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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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频繁发生,由此产生的权益关系亦层出不穷。然而,作为行政主体,其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决策等因具有强制执行性质,容易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因获得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此时,受损主体可以请求行政主体返还其不当得利。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视角,探讨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问题。
二、不当得利定义及其特征
不当得利,是相对于权利来说,是一种无因而得的利益。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无因而因过错或促成他人过错而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当得利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无因,指行为人取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的因由;二是有过错,指行为人在取得不当得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三是具有期间,指行为人取得不当得利到现在已经过了一段时间。
三、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

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来源于其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自己或他人因此获得了不当得利。例如,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要求商家支付“场地费”,而这个“场地费”实际上并不属于政府规定的正当费用,这就构成了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行为。

行政主体不当得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主体不当得利的性质与来源复杂多样;(2)行政主体不当得利的数额较大,容易危害到他人合法权益;(3)行政主体不当得利与公共利益、政治利益相关度较高,带有特殊政治性。
四、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的基础理论
在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上,可运用“无因不得利”、“公平正义”、“控制成本原则”等基础理论,说明不当得利返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无因不得利是普遍适用于有形无形财产意义内容的法律原则,其内容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事由必须建立在法律、契约或其他公正性颁发的行政决定等正当来源之上”。因此,行政主体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或要求获得不属于其正当权利范畴内的利益。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理念与价值观,瞄准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当行政主体不当得利侵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时,就有必要返还不当得利,以维护公平正义。

控制成本原则可以解决行政主体返还不当得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内容为:经济上昂贵的、不必要的和无实用价值的行政制度、决策和实践应予改变或废止。在行政主体返还不当得利时,可考虑合理控制成本,并就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采取不同的返还方式,保证行政主体返还不当得利的公平合理。
五、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途径
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可以从法律途径和行政途径两个方面实现,本文重点论述法律途径。

受损主体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行政主体返还不当得利。起诉行政主体返还不当得利,需要证明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事实存在,且其对受损主体的损害属于确凿的。此外,受损主体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材料,而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要求的要求。

在行政主体违法获利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与行政主体进行沟通,寻求和解,从而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此种方式适用于行政主体违规行为轻微,受损主体无法提供完备证据的情况。

若受损主体要求行政主体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未获得满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具体来说,可以对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行为提出申请程序性救济,由行政机关公正判定行政主体是否存在不当得利问题,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
六、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方式
行政主体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通常包括退还给付、抵扣等形式。

退还给付是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进行返还的常用方式,即由行政主体将违法获得的不当得利全部或部分返还给受损主体。

抵扣是指将行政主体在行政事务中可能向受损主体采取的法定义务或其他行政待遇与违法所得抵扣。例如,如果政府官员将建设规划文件泄露给某个商家,以获得利益,公司自然成为受损主体。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将该公司的贷款给予政府官员补偿,抵消不当得利的影响。
七、结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行政主体因行使职权而获得不当得利的现象极为普遍,给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和全体市民的利益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现代行政法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受损主体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不当得利合理返还,共同维护公平正义,推动行政法治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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