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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也不一定就是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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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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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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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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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必须在医疗活动中发生。
(2)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上述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
(4)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5)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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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医疗活动中发生。
(2)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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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未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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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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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款),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60元。
如果本案发生在2011年,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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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对陈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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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接乡下电话,急要救护车接产后大出血病人,院值班干部通知了司机,便没再催促。司机接通知后,称风小些再去,病人家属着急,在要车40分钟后,在公路上截了一辆农用四轮车拉到县医院,20分钟到县医院,门诊医生直接送到病房,病房医生按失血休克紧急处置,30分钟病人死亡。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
A值班干部 B救护车司机
C门诊医生 D病房医生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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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
第一、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第二、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第三、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第四、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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