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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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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论文.doc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论文
..毕业【摘要】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的,法治建构亦然。“性善论”强调道德而漠视法治,而法律是针对“性恶论”而创制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反思传统文化,在新的条件下重新认识人、定位人。只有在正确把握人及人性的基础上,才能及时进行治国方略的制度创新,使得法治成为可能。
【关键词】人性经济人理性人

一、人性的阐释

在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人性的分析都最终归结为人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上。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毕业,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私”的(为自己);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公”的(为他人)。人性之“私”与人性之“公”,其存在都有自然及社会历史的合理性,无可厚非。“善”与“恶”其实都不是人的本性,只能说人性之“私”有使人性趋“恶”或人性之“公”有使人性向“善”的倾向或推力。个体的私欲及其支配下的利己行为只要为所处时代客观的生活条件允许,就是“善”的;个体私欲膨胀及行为扩张超过所处时代生活条件的限度,危及甚至损害他人及社会群体利益时,就是“恶”的。然而,尽管本文不主张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本文仍将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个概念作为先前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成果来研究人性与法治的关系。

二、人性与法治关系的东西方历史考察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儒家学说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人治文化。在儒家看来,“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发展的无限可能,只要通过适当方式,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性完美的“至善”之人,人人皆可为“尧舜”。在社会制度设计和统治方式上,则是“为政在人”,由理想的“内圣外王”的统治者实行“仁政”。可以这么说,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传统儒家文化,把整个国家的兴盛衰亡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一厢情愿地寄托在极少数所谓的“圣王”身上,着力于把一切社会控制方式都伦理化、道德化,同时与政治紧密结合,形成政治化的道德社会或道德化的政治社会。这种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以道德教化为主要内容建立的政治秩序其后果必然是一种人治秩序。
与我国“性善论”的传统文化相反,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西方文化却有着悠久的“性恶论”传统。根据《圣经》的叙述,我们知道: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由于受到蛇的诱惑偷吃了伊甸园里的“禁果”而堕落,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这被称为人类的原罪。人原先对善恶似乎是无知的,只是偷吃了“禁果”才知道了善恶。而人一旦知道了善恶以后,“终日所思的尽都是恶”,甚至“从小心里就怀着恶念”。黑格尔就直截了当地指出:“社会上有一熟知的信条,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并称本性之恶为原始的罪恶。依这个说法,我们必须放弃一种肤浅的观念,即认为原始罪恶只是基于最初的人的一种偶然行为。其实由精神的概念即可表明,本性是恶的,我们无法想象除了认为人性为恶之外尚有别种看法。”由于人的普遍“罪感意识”以及对人性的不信任,使人们对统治者存在普遍的不信任,对政治权力的自发膨胀和腐败有着深刻的警惕,并由此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具体的表现就是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调法治,限制权力。孟德斯鸠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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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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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