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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药店并购思考(共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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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药店并购思考
医药零售行业集中度提升,是商务部对连锁药店行业的规划,而集中度提升,最快的方式应该是外延式(并购重组)扩张,而不是内生式(自己开店)扩张,今年上半年,连锁的并购扩张似乎没有那么热闹,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 并购资本不够活跃
目前并购,只是连锁药店之间的并购,一心堂的上市还未最后尘埃落定;老百姓和益丰的上市也是现在进行时,零售行业内资本明显不足,等几家连锁巨头上市后,也许并购会加速。此外仅仅依靠连锁药店行业内的并购是不会有较大的动作和规模的,连锁的并购有待于工业资本、商业资本、VC、PE及其他各种基金的介入。然后才会形成并购盛宴。
需要提醒的是,连锁之间的并购,如果融资不足,就会占用供应商的货款,影响经营,因此这是一招不能再臭的臭棋,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导致供应商集体不供货,继而引发灾难性后果。须知经销商会对那家连锁不回款,很快就传遍,很快就大家都警惕的。
二、 连锁并购尽职调查、价值评估、风险预测机制不健全
连锁药店的固定资产并不大,无形资产也很难评估,房子是租来的,产品的工业的和商业的,自有资产都不大。
同样区域连锁品牌也大都价值不大,因为在传播自己企业的投入都不是很大,一般都很少投放电视和报纸广告,投了因为较少有相关记录,自印的DM单也很少被作为投入评估进去。
赢利能力的评估需要很专业和很科学的人,依靠高毛主推的赢利,说到底是不能持续的,是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对连锁赢利能力的评估是较难的,这方面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目前还缺乏专业的方法和专业人才,
有的尽职调查只是相关尽职调查的财务人员查看和分析一下财务报表而已。而财务报表是较难反映真实的赢利能力的。
呼吁行业内的连锁药店管理咨询公司,创立一套尽职调查的科学指标体系和科学评估方法,让尽职调查的结果科学准确,让买卖双方都能够彼此都不觉得吃亏,觉得是双赢的游戏。
关于作者:
李从选:李从选,人民大学医药行业EMBA。人民大学培训学院特约讲师;中山大学EMBA班特约讲师,国家药监局培训中心客座专家、第三终端研究室副主任、《中国药店》培训中心高级讲师、PTO高级顾问,上海流通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现任滇虹药业副总经理。联系电话:********** **********,0871――8356410,电子邮件: ******@ 浏览李从选所有文章 进入李从选的博客
篇2:连锁药店并购与品牌管理之我见
目前药店进行并购后,对药店名称组合形式主要由三类,第一种是原品牌消失,即被收购企业名称消失,仅适用收购企业名称;第二种是双品牌并行;第三种是原品牌续存,即仅适用被收购企业品牌,收购企业品牌不出现,
1.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采取第一种形式(第二种形式/第三种形式)?
答:事实上是三种情况都有,强势企业直接采取收购企业的品牌,比如一心堂收购企业,都直接改名为一心堂,海王亦是如此;药店经营的区域性很强,如果被收购对象是当地强势品牌或者是老字号,一个完全外来的企业品牌取代原来的药品企业品牌,是有风险的。因此大多数企业是采取双品牌,或者保留原来商号的。比如上海的福美大药房、湖南的千金金沙大药房;但仅仅金沙大药房已经改回了收购企业的名字:千金大药房。
2. 最终决定采取哪种形式,企业一般出于何种考虑来做决定?(品牌在当地的影响力,或者其他。)
答:一般取决与三个因素:一是取决于收购企业的意志和品牌整合能力;二是被收购企业品牌价值和在当地的影响力,如果被收购企业在当地影响力很强,是当地老字号,则可以保留原来的品牌;三是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内外人员和企业文化影响。
3. 对企业的发展,三种形式分别有何影响?
答:笔者认为没有什么影响,除了老字号,最后可能都会回到收购企业的品牌上。
用知名连锁企业的名字取代原来企业之名,如果服务力、商品力和管理由于原企业好,只能是对原来的加分;否则就会对原来企业有负面影响;
保留两者的名字,各去原名中的几字做新名,对于内部员工来说心情可能会好些,也能留住一些对原本来老企业忠诚的顾客群;
保留原来的企业名称,就必须做的更好,否则会慢慢失去顾客,
关于作者:
李从选:李从选,人民大学医药行业EMBA。人民大学培训学院特约讲师;中山大学EMBA班特约讲师,国家药监局培训中心客座专家、第三终端研究室副主任、《中国药店》培训中心高级讲师、PTO高级顾问,上海流通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现任滇虹药业副总经理。联系电话:********** **********,0871――8356410,电子邮件: ******@ 浏览李从选所有文章 进入李从选的博客
篇3:企业并购的会计思考论文
企业并购的会计思考论文
企业合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和新主体法。其中新主体法将企事业合并完全视同新设企业,因而要求将合并各方的资产与负债项目均调整为现行价格,目前仅在理论界偶有提及,在实践中应用很少,故在这里只讨论前两种方法。
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行为,其基本特点是购买企业(主并企业)按取得成本记录被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同时按取得成本与所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该法将企业合并视为参与合并各方所有者权益的结合,其主要特点是双方的资产负债均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全部并入,其当年收益全部并入。
两种处理方法分析比较
1、二者的经济影响不同
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并在10-20年以分摊计入成本,而权益结合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在未来会计期间二者的收益之间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合并企业的投资热情。一般而言,权益结合法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和商誉的出现,合并以后各期的会计收益较购买法下为高,给报表使用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因而合并企业往往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使用权益结合法往往能使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处于有利地位,但这种资源配置效率是低下的,它把额外的成本强加于其他企业。
2、二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不同
会计以反映企业的经济收益为目的,真实性、公允性是会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其历史成本,当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时,不容置疑的是,合并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而非其净资产的历史成本。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说,广大投资者期望的自然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从另一方面来看,购买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此同时却降低了其可比性和可靠性。首先,购买法对主并企业和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分别以历史成本和公允现行成本计价,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历史成本虽然相关性较差,却具有易于取得,真实可靠的优点。
3、两种方法下企业合并成本是不同的
从理论上来说,权益结合法不要求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而购买法则要求评估其公允价值,因而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成本应该低于购买法。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还高于购买法。
关于两种方法的选择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均存在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这两种方法要根据合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判断。
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PA)曾提提出合并前后股东股权和业务经营管理表现为连续、合并各方规模表现为类似且现金使用量较小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其他条件下则应采用购买法。并明确指出,当现金使用量较大时,不论其他条件如何,均应采用购买法。
其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提出了“12个条件”的严格限制,取代了过去发布的所有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文告以,只有完全符合这12个条件的,才能采用权益法。其基本内容是要求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均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可以对合并的可行性作出自主判断,在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应当成为合并后企业的所有者,在合并过程中不应存在“有计划交易”,即与现有普通股权益不一致的交易。这是目前为止最为认可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在各种企业合并中,只要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便能辨别出哪一个是购买企业。虽然有时不能直接判断,但可以通过一些迹象来验证,如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大超过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通过以现金换取有表决权的股份来实现,企业合并后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的决策等等,这些企业都可以被认为是购买企业,从而应选用购买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条件近乎苛刻,其基本思想就是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最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修订了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正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合并准则》征求意见稿丁肮郝颉焙汀肮扇联合”的有关规定与ISA22大体相同。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被兼并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价调整账面价值,即使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也是如此,对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主并企业还应确认商誉(但未提及负商誉),要编制兼并成交时的资产负债表。由于是暂行规定,在此未对兼并的不同性质进行界定和区分,但其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更倾向于购买法。
通过上述规定和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均鼓励采用购买法,严格规范和限制权益结合法的应用,甚至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至今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实务中主要参照《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上述规定都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只在合并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合并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但实践中已有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的实例。在权益结合法应用范围最广的美国也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我们应如何看待权益结合法?如果允许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又应该怎样对其应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权益结合法在一定范围存在仍有其合理性。首先,权益结合法操作简便,会计处理相对简单,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在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之法;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确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规定,购买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第三,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健全,审计处于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存在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缓解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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