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讨论稿)
为维护随州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随州市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家财产保险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订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政策和各项行业自律公约的要求,依法诚信合规经营。
二、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吨位和座位数量等因素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严禁滥用费率调整系数。
1、对初登日期小于一年的所有车辆承保商业险时,各公司通过使用的各类优惠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10%;
2、规定对初登日期大于一年以上的非家用车续保商业险时,各公司通过使用的各类优惠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15%;
3、规定对初登日期大于二年以上且连续二年未出险的车辆
续保商业险时,各公司通过使用的各类优惠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20%;
4、规定对初登日期大于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未出险的车辆续保商业险时,各公司通过使用的各类优惠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5、规定对初登日期大于一年以上的家用车通过非电网销渠道续保商业险时,各公司通过使用的各类优惠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6、车队投标业务。已签订协议报告保险协会后按原协议执行,新增车队投标优惠必须按以上1-4条执行,政府采购业务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随州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且投标车辆总数在50辆以上或者保费在20万以上的招标业务);
7 、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采取明折明扣方式予以承保。
三、严禁个人车辆挂靠车队业务出单。
四、经营电销和网销产品时,严禁赠送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实物和利益,任何合同外的加油卡、积分卡、服务等全部停止。
五、严格执行2011年《湖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关于车险手续费标准的规定,即交强险手续费每笔不得突破签单保费的4%,商业车险手续费最高为该笔业务实收保费的15%,且不得以附加协议、绩效考核、奖励及各种费用补贴等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提高手续费比例。
六、中介代理业务,同样交强险手续费每笔不得突破签单保费的4%,商业车险手续费最高为该笔业务实收保费的15%,且不得以附加协议、绩效考核、奖励及各种费用补贴等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提高手续费比例。
七、各公司须缴纳违约保证金用于违约扣款,分别是:人保财险5万,平安、太保产险各3万,中华联合、天安产险、安邦产险各2万,阳光产险各1万,由市行业协会设专户管理。违约保证金应于本公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齐。
八、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对于举报经核实属实的,每单奖励举报人2000元。
九、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分别成立公约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领导小组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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