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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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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姓名:李伟
班级:商务091班
学号:200910734007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内容结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三、争议解决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的特征
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第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第三,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第四,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三)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因享有权利而获得的利益的总和。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 权利+ 利益。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含义: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
①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
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享
有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依法求偿权
知悉真情权
受尊重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也称:获取信息权、了解权、知情权
“真情”: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案例:机票超售案南航败诉法院:超售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因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超售机票,北京市民肖先生拿着机票去换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肖先生滞留机场两个多小时才改乘了其他航班,没有得到赔偿的肖先生将南航告上法庭(本报去年12月27日曾经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航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合同违约,赔偿肖先生1300元。法院同时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去年7月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航当天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七折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票为超售机票,目前该航班已满员。肖先生认为,南航隐瞒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南航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做法,可以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因此不能算违约。法院审理认为,机票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而超售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而不能看做是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不予公示。
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做到明码标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要求经营者出示商品价格标签,同时还可要求其提供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用途、性质、主要成分等真实情况。
第二,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其知情权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更不得编造虚假情况蒙骗消费者。
第三,消费者因被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与经营者交易的,有权主张该交易行为无效。
消费者可通过下述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包括: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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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 文件大小2.11 MB
  • 时间20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