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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浅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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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 2010级张成博学号:1003601023
宪法,根本法,宪章或称宪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自治地区、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最基本法律。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确立了违宪法律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被誉为宪法第一案。在20世纪,违宪审查制度在全世界民主国家普遍的发展和完善了起来并成为宪法监督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在法国被接受的比较晚,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也比较曲折,因此,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世界各国相比也略显不同。
(一)违宪审查制度在法国的发展历程
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发展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即大革命阶段,第四共和国时代,第五共和国时代。
法国大革命时代
这一阶段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至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制定前。在这一阶段中,原则上排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即法律具有豁免权。在这一阶段中,法国一共制定了9部宪法,在这9部宪法中,除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设立元老院监督宪法实施外,其余7部宪法均未对法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作出规定,反而却明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
第四共和国时代
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鉴于第三共和国宪法中议会权力过大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曾试图修改宪法,限制议会与总统权力,但并未成功。同时,在第四共和国宪法中增设了宪法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91条第3款及第92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项:(1)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即审查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修改宪法的内容;(2)协调国民议会与参议院的意见。但宪法委员会在存在的12年中(1946-1958),只进行过一次活动。即1948年6月18日,在议会两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协调方案而为各方所接受,宪法委员会也就无须对此作出裁决。宪法委员会一次也没有作为违宪审查机关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委员会与其说是违宪立法审查机关,不如说是议会两院的调解机关和宪法修改的准备机关。
第五共和国时代
这一阶段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后至今。1985年宪法法后,这个曾经几乎不发作用的组织被改造成为了法国宪政体制运作和人权保障的维护者。
(二)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成员由两部分构成:
。9名成员中,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9年,为保持该机构的稳定性,每3年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仍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新的成员各1名。第一届宪法委员会成立时宪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一个例外。即有的委员任期为3年,有的委员任期为6年,有的委员任期为9年。根据1958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的法令第12条规定,如果某一递补成员的递补期限不超过3年,则递补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任期9年。宪法委员会成员的替换,最迟应在任职届满的一个星期之前进行。委员会委员不得连任,这是考虑到如果允许连任,则委员会委员可能为谋求连任而不能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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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