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移动通信机房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一、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条省网络部负责全省通信网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省后勤部负责太原枢纽楼通信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消防监视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条省网管中心负责太原地区所属机房的安全、消防监视、安全防范等工作。后勤部负责灭火器材的配备、检查、更换工作。
第四条太原网络分公司负责太原地区所有通信核心机房的动力、电源、空调设备以及所有基站机房的安全、消防监视、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五条计费中心、呼叫中心、数据分公司、信息分公司负责所属机房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市分公司负责当地通信核心机房、基站机房的安全、消防监视、安全防范等工作。
二、安全防范标准
第七条为保证机房达到洁净度要求,必须严密防尘,机房一律要求为全封闭机房,门禁系统要采取严密防尘措施。
第八条通信机房的环境安全要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温度、湿度、洁净度、防静电要求及其操作要求、防电磁干扰、防强电、接地要求、照明要求、防噪声、防火安全。
第九条通信机房全部采用上走线形式,无架空地板,走线采用两层铝合金梯架形式,并采用防静电耗散材料做为铺垫材料,铺设后走线架表面电阻及任意地点与地之间系统电阻均为1*105欧姆至1*109欧姆。槽架的外形及尺寸与设备匹配,电力、信号及传输线分槽布放,槽架外观美观,整齐。
第十条通信机房(不含基站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动力环境监控系统,采用人工灭火方式灭火,通信机房配备二氧化碳等对设备无腐蚀的灭火器。要按每公斤灭火剂保护1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100平方米以上的通信机房要配备20—50公斤车载便携式灭火器。已设有自动灭火装置的通信机房,可按上述标准减半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通信机房照明采用吸顶灯方式,以减少电源线的延伸。
第十二条通信机房不允许吊顶和装修,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光滑平整,减少积尘。机房内的文件柜、工作台、桌、椅必须采用难燃材料制作,禁止携带食品进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做饭、吃饭。
第十三条通信机房应具备良好的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应具备抗雷击、抗地震、防强电入侵、防火、防水、防小动物入侵等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要符合集团公司无维护人员值班机房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通信机房地板采用水磨石或普通地板砖,考虑到山西省地处北方,天气较为干燥,应注意防静电处理及加湿处理。当移动通信基站机房敷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防静电地板必须符合GB6650
—86规定的技术要求。其中表面电阻和系统电阻(地板表面至大地的电阻称为系统电阻)值均为1*105欧姆至1*109欧姆。
第十五条在通信设备机架上插拔印刷电路板组件或连接电缆线时,必须带防静电手腕带。手腕带接地端插入机架上防静电塞孔内,腕带和手腕皮肤应可靠接触。腕带的泄露电阻值应在1*105欧姆至1*107欧姆范围内。
第十六条为确保通信不阻断,根据基站实际需求合理配备空调,基站空调设备应具备市电恢复后自动启动功能。核心机房空调为专业空调上送风形式。
第十七条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内必须安装动环监控系统,动环监控系统具备停电告警、直流电源故障告警、水禁告警、门禁告警、烟禁告警、温度告警等功能。
第十八条基站机房选址时要注意站址抗风险性,如丁字路口、山洼等地不可以建站,以免引起车祸、山洪的侵袭。基站机房必须安装防盗门,房门钥匙要由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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