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民事执行总论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王德新 wdxlawyer@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管辖
第三节执行根据与执行标的
第四节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第一节民事执行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又称民事强制执行(Execution),是指享有国家执行权的执行机关,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依照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审判组织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活动和制度。
特点:
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权);
二是执行根据的有效性(生效法律文书);
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四是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二、民事执行的原则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
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及时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本制度
审执分立制度
执行回避制度
协助执行制度
三、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
联系: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的主体都是人民法院,目的都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一些原则和制度方面相同或相似。
区别:
具体主体不同(分别是法院的审判部门,执行部门)。
功能定位不同。审判主要是解决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执行主要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纠纷通常先经审判、后经执行。但不具有一一对应性:(1)有些法院裁判生效后,没必要强制执行;(2)有些法院生效裁判,不需强制执行;(3)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
原则制度不同。如法院调解、当事人平等、合议制度、两审终审、陪审制度等,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
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主体
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
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执行局)
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其他执行参与人(执行代理人、协助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二、执行机关与执行管辖
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规定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01条
,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管辖冲突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规定》15条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2)下列事项,受托法院无权处理,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处理:①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②需要中止、终结执行情形;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意见261-264
三、执行当事人与执行承担
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执行中的事实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应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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