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公司内全体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项目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单》。各被排查单位(项目)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⑴方法和措施
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⑵经费和物资
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⑶人员需求
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治理时限
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⑸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本月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考核细则》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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