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对象),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款征收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选择复议,其他。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
关注新增:
,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注释】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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