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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河北保定市高阳县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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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及2010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保定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转业士官指令性安置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严格落实国家安置政策,切实保障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以及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努力推进安置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安置对象及人数
安置对象为2009冬季城镇退役士兵、2010年春季转业士官。2009年冬季共接收城镇退役士兵34名,2010年春季共接收转业士官8名,安置对象共计42名。
三、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办法
(一) 转业士官安置
1、安置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三、四期士官。
2、安置原则: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实行指令性安置,优先安置到以下单位(自收自支):
环保局、水利局、庞口市管会、商贸城、收费局、计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社。
县安置办按照转业士官档案记载,对每个转业士官打分(评分标准附后),退役人员凭分数高低在安置计划内选择单位,县安置办负责组织实施。
3、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除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待遇以外,按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三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二)城镇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义务兵及2010年春季复员士官,原则上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城镇义务兵补偿标准按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二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城镇复员士官除按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二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第一期复员士官增发500元,第二期复员士官增发1000元。不愿自谋职业的由县安置办负责向民营企业推荐安置就业,就业后参照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标准,属于单位缴纳的20%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及每人每月5元的大病医疗统筹由县财政缴纳(缴纳年限为3年),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不再享受自谋职业待遇。
四、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时限向安置办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安置办审核批准后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核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2)安置办将《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逐级上报到省安置部门备案。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下发的领款凭证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到县安置办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5)补助费来源:由县政府拨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措安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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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QQ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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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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