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出纳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月,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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