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责任单位
人事处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二、责任人
局带薪年休假审批责任人为人事处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人事处实行备案制。
三、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湘管发[2008]29号)等。
四、申报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下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申请材料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根据干部职工申请,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人事处备案。休假审批规定如下:
(一)局领导休假,报局长审批;
(二)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局机关副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休假,经本处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年休假台帐登记制度,严格请假、销假程序。
(二)各单位、处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未休假的要计划安排,妥善处理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并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三)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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