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1号证据:会议纪要
证明:为职工购房问题,原告经领导层研究,决定用团购方式解决。
2号证据:团购协议书、团购补充协议各一份。
证明:原告为团购事宜与淄博中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 2007年5月16日和2007年12月3日签订团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中大公司”提供土地及房屋开发的相关手续,原告支付土地价款并自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32#、34#楼的建设。双方为此就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3号证据:原告至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说明函”一封。
证明:为方便购房户办理按揭手续,进一步落实“团购协议”,专就预算价格问题,原告曾以书面函件方式通知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期将协议事项衔接好。
4号证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证明:为落实团购协议,原告与高青县清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协议,聘请该公司具体城建银岭世家34#楼,双方围绕盖楼的施工建设,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5号证据:预算书
证明:就团购问题,原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预算。
6号证据:工程造价核定表
证明:34#楼造价情况。为明确34#楼整体造价及确定各购房户购买价,原告委托山东新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完工的34#楼进行了审核。这也是原告据以收取购房款的依据。
7号证据:发票、因开具发票所出具的补充协议及证明。
证实:原告已将工程款支付。
8号证据:签到表及领取钥匙前签字表
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就购材情况曾征求过包括被告在内的购房户意见;被告已经签字领取了钥匙;在签字表上原告明确告知购房价款的交付、确定标准,以及面积确定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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