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
审核程序
一、工伤(康复)医疗待遇审核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于每月1-10日到江津区工伤保险所按规定审核报销,并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需医院盖章),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相关审批手续的复印件。
二、伤残待遇审核
参保单位每月的1-20日向江津区工伤保险所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⑵委托书(工伤职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并留联系电话)或伤者邮政个人账户;
⑶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⑷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加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三、工亡待遇审核
职工因工死亡,工亡职工家属或参保单位于每月的1-20日内向江津区工伤保险所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亡职工工亡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工亡认定决定书;
⑵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⑷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
⑸被供养人的邮政储蓄本首页复印件;
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⑺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⑻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9)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
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审核程序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