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加强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卫办),办公室由院长、防疫专干、妇幼专干等组成,设组长一人,由卫生院院长兼任。村卫生室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卫生院负责本院人员及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业务考核
第四条为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考核管理机制。考核内容健康档案、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第五条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初建及管理,村卫生室负责居民健康跟踪,每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卫生院公卫办妇幼专干完成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防疫专干负责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村卫生室做好健康教育、传染病报告、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的管理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协助乡镇卫生院公卫办完成预防接种、孕产妇管理、传染病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院每年要组织业务培训,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做好村卫生室日常性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卫生局下拨后由卫生院统一管理、依据考核结果统一调配。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购买服务,按照谁做事补助给谁的原则,发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卫生院公卫办收入统一纳入卫生院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财务实行自收自支,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从医疗服务经费中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照人均3元的标准,由卫生院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自2010年4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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