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评选名额
第三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
(一)优秀毕业生:可参评学生数的10%;
(二)优秀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2%;
(三)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8%;
(四)优秀学生干部:可参评学生数的2%。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
2. 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
”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或者获得上述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且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
、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表现突出,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
、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五条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研究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专业知识扎实;
,且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专业知识扎实;
,且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表现突出,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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