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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护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护士条例
授课人:顾焕梅
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施行。
温家宝总理签署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总则
执业注册
权利和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法律责任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二、执业注册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执业注册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安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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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