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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制定依据和参考依据20113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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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制定依据和参考依据()
条文
制定依据和参考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以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财政、民政、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业主委员会之间建立组织,开展交流,促进业主委员会管理能力和社区文化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每幢房屋及其用地范围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
(一)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先期开发部分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本条所称的交付,是指建设单位与业主双方依法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7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并通知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由业主自行组织。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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