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XXX 学号: 200809300XXX
专业:法学09二专
论文题目:司法理念与刑事错案研究
——以赵作海案为例
指导教师:XXX
2011年 2 月 28 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
通过对赵作海案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此案中,酿成悲剧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公安部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而是直接对嫌疑人,也就是赵作海,进行刑讯逼供。即使是在受害人身份未明的情况下,依然将逼供得来的口供当作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往往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是普遍存在的。通过对这一案件的讨论,可以提醒侦查机关杜绝非法取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
二、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做到客观指控、公正指控,而非单凭公安机关的“片面之词”;对于法院,也应当做到在证据充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再行定罪量刑。赵作海一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仅被检察机关当作用来起诉的重要证据,而且为法院所采信而对赵作海定罪。由此看来,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不但职能之间相互紊乱,而且在诉讼中还表现出高度的混同。
三、有利于推翻“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源,建立“无罪推定”的审判原则。有罪推定,简言之,即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若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那么就被认为是有罪。在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下,司法人员往往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以偏概全,只注意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采取威胁、诱惑、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被告人权利被剥夺,无法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公正裁判的局面。而无罪推定,简而言之,就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要求控诉房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该原则,刑事程序是以犯罪证据的出现与证实来认定嫌疑人有罪与否。与此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若达不到证明标准,则按“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所在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做出停止侦查、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在赵作海一案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均持着“赵作海就是凶手”的态度,秉承“有罪推定”的原则,认定赵作海的杀人行为,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但如果本案中,三机关以“无罪推定”为原则,坚持“疑罪从无”,那么就不会有又一个“佘祥林杀妻案”的出现了。
四,有利于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此一劫的赵作海如今常常会帮着群众处理一些法律问题,那是在冤屈的那些年里学到的知识。可是或许,当年的赵作海就已经懂得这些知识,那么我怀疑是否还有这个冤案的流传。
二、拟解决的问题、创新思路及研究手段、方法
一、拟解决的问题
(一)超期羁押问题亟待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做出处理。赵作海一案中,由于长期无法结案,最终随便定案,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超期羁押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关系到案件质量问题,不容小觑。
(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法严格做到合法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检察机关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在赵作海案中,明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模糊,没有说服力,但是检察院仍然通过审查进而起诉,是监督不力之责。
(四)人民法院没有根据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偏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判张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做出一下判决:(一)······(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赵作海案中,人民法院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赵作海做出有罪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思路
(一)加强严格执法意识,从思想意识上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错
050125-诊断报告(最终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