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 海洋法概论
(1)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各国在海洋活动关系中的规则和合作,以及争端的解决方法。
(2) 海洋法的发展历史
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与塞尔登的闭海论;
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领海制度的发展以及“大炮射程论”;
20世纪国联会议对领海宽度的激烈争论;
二战之后,海洋法的革命性变革:传统的领海与公海两分观念被打破,沿海国管辖权大大扩张,出现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制度。(相关原因)
1945年杜鲁门公告:主张对大陆架权利;
1951年国际法院“英挪渔业案”判决——引起大批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兴趣;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领海宽度问题——归于失败;
1970年联大决议: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1973—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海洋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域;群岛国与群岛水域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研活动与技术发展和转让、争端解决。
重要特点:“一揽子协议”模式的引进。《公约》第309条规定,除公约其它条款明示许可外,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但允许解释性声明)。
《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美、德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产物,实际修改了公约第十一部分。
2. 基线
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正常基线:即低潮线,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海图所表明的沿岸低潮线,多适用于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点,将这些点连接起来的一条线。划定直线基线不得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英挪渔业案肯定了直线基线制度;我国采用直线基线制度。
3. 内水、领海、毗连区
(1) 内水
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领海
领海基线以外的一带海域。
领海宽度的争论:从“大炮射程说”到12海里制度的确立。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领海上空;
第二,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享有豁免权者除外);
第三,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主权;
第四,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五,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不包括飞机。通过应持续不停迅速进行,除非不可抗力或救助行为。无害指不损害沿海、良好秩序或安全。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律法规,为航行安全和方便可以指定海道,并有义务告知领海内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
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吗?——《公约》规定:对“所有”船舶的解释。
我国的立法实践:批准制度。
外国军舰和其它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如果上述船舶拒不遵守沿海国法律法规,沿海国可以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造成沿海国损失的,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3) 毗连区
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1)防止在其领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得超过基线外24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对以上特定事项的管辖权,而不是主权。管辖范围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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