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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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拘传
第三节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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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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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主体
2、适用对象
3、内容
4、预防性措施
5、法定措施
6、临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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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机关不同。
5、适用时间不同
6、稳定性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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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比较
民事诉讼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司法拘留15天以下)。
行政诉讼法: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1-15天)。
刑事诉讼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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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第一,合法性:
第二,必要性:
第三,比例原则:
第四,变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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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义
1、防止逃避。
2、防止妨碍。
3、防止继续犯罪。
4、防止自杀及其他意外事件。
5、震摄犯罪分子。
6、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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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拘传
一、概念与意义
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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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据上述规定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被告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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