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有重大过失除外)
I:\案例分析\
注: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解除条件单方作出解除,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决。
三、员工单方解除合同
(员工的任意解除权)
(劳动者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只需提前30天解除合同即可,用人单位也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违章作业的等,用人须支付补偿金)
I:\案例分析\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I:\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者规章制度
I:\案例分析\
注:
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
违纪可以分为“违纪”和“严重违纪”。严重违纪的情况要界定清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的,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
(2)劳动者严重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
指劳动者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态度。
I:\案例分析\
(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多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等。
五、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失)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胜任的。
(3)劳动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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