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计算佣金的基数问题
以FOB和CIF价为例,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一个精明的业务员应以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理由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二、计算佣金的方法问题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教科书中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为: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含佣价 x 佣金率
净 价 = 含佣价 x (1 – 佣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佣金额的计算方法可演化为:
佣 金 = (净价 + 佣金)x 佣金率
= 净价 x 佣金率 + 佣金 x 佣金率
三、 支付佣金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此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
四:支付国外佣金(美金)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购销合同
2:收汇水单
3:佣金协议
4:购买外汇申请书(2份,银行提供,一般盖个章就可以)
5:付汇申请书(银行提供,需要自己填写)
支付佣金的手续费为千分之一。还需要支付给银行150元的电报费。
五:通过什么途径支付给国外中间商佣金
,,还会扣一笔费用,估计到中间商手里,就没什么钱了.
另一种是公对私. ,收汇单,佣金协议,还有机打的"境外汇款申请书".
六:关于佣金的税法规定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
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
(1)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
A 企业实际发生的;
B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
C 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D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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