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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利平、郝素平、郝天财诉郝天富继承纠纷案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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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利平、郝素平、郝天财诉郝天富继承纠纷案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怀民初字第18号
委托代理人降金满,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郝利平、郝素平与被告郝天富继承一案,于1999年1月28日诉讼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原告郝天财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1999年4月22日、1999年5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利平、郝素平诉称,二原告人的爷爷郝敬福1995年去世后,留下一处院落,被被告一人独占,我们多次找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老祖产,遭被告拒绝,要求依法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应继承的那份遗产。
原告郝天财在庭审中要求继承遗产。
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诉根本没有实事求是的说明事实真相,只是想代位继承达到再分割财产的目的。二原告之父生前已将被继承人所置买的两间正房四间西房私自吞用,并兑换给高成。二原告之父长期不赡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才把旧院给了我,老四郝天顺的房才做了公证,敬请法院调查真相,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确认的事实:被继承人郝敬福于1995年7月1日死亡。被继承人郝敬福生前共有五个子女:长子郝天玺(199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次子郝天富,三子郝天财,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二原告均系被继承人长子郝天玺之子。在审理期间,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1991年3月5日怀安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郝进福)和1991年9月15日核发的郝进福房屋确权证,被继承人郝进福死亡时,留有位于柴沟堡镇新民街柴师巷2号的院落一处,此院落有东房四间、南房三间,(,,,)。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出庭证明,被继承人在1995年5月的一天在有他俩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老约给了被告郝天富,当时被继承人神智清楚,没有书写书面遗嘱。据此被告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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